化妆品洁净车间装修设计解决方案
化妆品厂净化车间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,是空气环境,因此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要求控制车间空气的净化级别,在化妆品生产环境中,化妆品灌装车间的空气一定要按照GMP要求设计。
一、设计依据
1.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》(2008版)
2.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GB50352-2005
3.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45-95(2005版)
4.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——建筑》(2003版)
5.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50015-2003(2009版)
6.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06
7.《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》JGJ91-93
8.《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GB50073-2013
9.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JGJ73-91
10.《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》GBJ301-88
11.《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50591-2010
12.甲方设计任务书及其它规范。
二、化妆品洁净室工程参数要求:
换气次数:十万级10-15次/小时;
万级15-25次/小时;
千级50-52次/小时;
百级操作台断面风速0.25-0.35m/s。
压差:主车间对相邻房间≥5Pa。
温度:冬季>16℃±2℃;夏季 <26℃±2℃;
相对湿度:45-65%(RH);噪声≤65dB(A);
新风补充量:总送风量的20%-30%;
照明: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,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。
三、施工方案说明:
1.功能分区
为有利于车间人员工作.现有车间分为3个大功能区.位于走廊左右下三侧。
左侧车间为:洗消间、水处理间、配料间、拆包间、调配间、灌装间、瓶清洗消毒间;
右侧车间为:洗消间、配料间、拆包间、搅拌间、内包装间、成品仓库;
下侧车间为:外包装间、成品仓库。
各房间功能在各层平面图上显示。
2.人流、物流走向
无尘车间人员经外面走廊进入,换鞋、更衣、风淋室吹淋后进入十万级无尘车间,换鞋设置不锈钢换鞋凳、更衣室内设置更衣柜
3.围护结构:
车间分为上、下两层,下层为车间,吊顶高度3.0m。上层为管道、线路和小型设备安装层。该区对房间的密封性、保温性及表层光洁度要求高。围护材料为;
a.墙体采用加强型钢龙骨、双面夹心彩钢板(总厚度50mm),已砌筑外墙内面采用加强型钢龙骨、双面夹心彩钢板围护。墙体高度与吊顶上表面平,端口封平。上层各房间互通,便于安装施工。墙面安装大面积观察窗。化妆品车间设计
b.天花吊顶采用加强型钢龙骨、双面夹心彩钢板,为可上人吊顶,每平方米可承重活载荷不小于50KG。吊顶下为实验室,吊顶上为管道和小型设备安装层。吊杆均采用直径10吊杆,凡吊杆长度超过1.5m的都要设置反向支撑。
c.地面采用环氧树脂地面。
d.墙、地之间交角采用与地面同质材料做5cm宽圆弧角过渡,墙与天花之间交角采用同于墙体同质弧角过渡。
e.门采用夹心彩钢板门,带观察窗;墙面观察窗为单层钢化玻璃密闭型。
四、化妆品洁净车间装修设计要求
1、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,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;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,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。
2、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;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;保证产品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。
3、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,生产区、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。
4、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,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;不宜选择易漏水、积水、长霉的建筑结构。
5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、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、仓储、检验、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。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,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,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、灌装、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,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。
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、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。
6、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,防止交叉污染。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、缓冲区,原料预进间、称量间,制作间,半成品储存间,灌装间,包装间,容器清洁消毒间、干燥间、储存间,原料仓库,成品仓库,包装材料仓库,检验室,留样室等各功能间(区)不得少于10平方米。
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,人流、物流分开,避免交叉。原料及包装材料、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。
7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的,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,落实相应卫生、安全措施,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。
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。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(如香水、指甲油等)的车间,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。
8、
动力、供暖、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、给排水系统和废水、废气、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。
9、生产车间的地面、墙壁、天花板和门、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。
(一)地面应平整、耐磨、防滑、不渗水,便于清洁消毒。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,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,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,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。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,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。
(二)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,应符合平整、光滑、不起灰、便于除尘等要求。应采用浅色、无毒、耐腐、耐热、防潮、防霉、不易剥落材料涂衬,便于清洁消毒。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,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.5米。
10、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,采用无阻拦设计。
11、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,防止污染。
12、屋顶房梁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。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,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,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。
13、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,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、离墙10厘米以上,离顶50厘米以上,并留出通道。仓库地面应平整,有通风、防尘、防潮、防鼠、防虫等设施,并定期清洁,保持卫生。
14、
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、鞋架等设施,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。衣柜、鞋柜采用坚固、无毒、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。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。
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。
15、制作间、半成品储存间、灌装间、清洁容器储存间、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,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、湿度。
生产眼部用护肤类、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、灌装间、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;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、灌装间、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
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,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,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。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、有效的方法,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,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/平方厘米,并按照30瓦/10平方米设置。